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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押金”引热议 防止浪费应更智慧

2023-05-12 09:12:47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067 分享

自助餐因不限量、随便吃,一度成为餐饮浪费的重灾区。据悉,为防止自助餐变成“浪费餐”,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自助餐反浪费管理员制度》,在辖区13个自助餐厅设置十余名反浪费管理员,对食品采购、加工、用餐等全过程实施反浪费管理。对此,当地有自助餐厅会按20元/人的标准收取押金。客人用餐完毕,由工作人员确认未造成浪费后,餐厅会当场将押金原路退回。

事实上,早在上个月底,浙江宁波北仑区某自助餐厅就推出了“押金制”,顾客入店就餐时会被另外收取50元押金,并同步告知顾客如果食物浪费200克以上将收取这50元,没有浪费的餐后即退。更早的2013年,山东淄博市也有不少自助餐店被曝收取自助餐“浪费押金”,引发热议。

而不久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反食品浪费工作方案》明确,支持自助餐服务单位实施对消费者浪费行为适当加收费用的措施。这更是被一些人认为是自助餐可以收取“浪费押金”的信号。问题是,真是这样的吗?答案值得商榷。

首先,就上述方案来看,其虽然说支持或者说赋予了自助餐厅等可以对浪费食品的消费者适当加收费用等措施,但这并不能与他们可以随意收取“浪费押金”画等号,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更重要的是,在反食品浪费方面,消费者和商家都有着相应的义务。我国的反食品浪费法明确了包括自助餐经营者在内的商家具有事前宣传,事中提醒、劝阻等义务。如今,一些自助餐商家却以反食品浪费的名义收“浪费押金”,具有加重消费者义务、企图通过“浪费押金”减轻自身责任的嫌疑,是一种经营和消费的不公平。

更关键的是,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价格法等法规都明确,消费者具有公平消费和明白消费的权利,经营者有对经营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的义务,除此之外无权额外收费,消费者也有权拒绝缴费。

这种情况下,再看一些自助餐厅收取的“浪费押金”,无疑是一种明码标价之外的额外收费,尽管这是以反浪费的名义暂时收取的押金,但仍掩盖不了其涉嫌违法的实质。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反自助餐浪费,收“浪费押金”并非智慧方式。反食品浪费既神圣又艰巨,包括自助餐在内的餐饮场所是重要任务区,有些自助餐经营者因此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其美好初衷无疑值得肯定,但要谨记的是,再美好的愿望也不能越线行事,或以随意加大消费者义务为前提。(余明辉)

责任编辑:李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