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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以山东樱园公司追讨工程欠款案遭遇执行难为例

2022-11-22 11:13:15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440 分享

【案情回放】

2009年至2011年,山东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园公司)与山东某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华置业)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樱园公司承建山东潍坊昌邑市邑城水岸小区34#、33#、35#及地下车库工程。合同签订后,樱园公司均按约履行合同,但由于某华置业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办理验收等违约行为,导致上述工程一直未予办理工程结算,樱园公司被迫于2012年8月起开始停工。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2013年11月樱园公司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鹏华置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2021年1月,本案历时8年后,樱园公司终于拿到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鹏某置业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1200余万元。

然而,按照樱园公司的说法,由于某华置业的资金全部被昌邑市建设局监管,而且建设局违背当初对樱园公司的承诺,拒绝协助将监管账户的款项支付给樱园公司,樱园公司被迫向昌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在建设局的干预下,某华置业以两套房冲抵140万元工程款,从监管账户中支付了200万元现金,但剩余800余万元一直未予执行。为此,樱园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建设局监管账户的财产线索,但执行法院却以市政府干预为由,拒绝对某华置业采取查封或冻结财产措施。

2022年3月7日,法院以某华置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樱园公司虽然得到胜诉判决,但该判决实际沦为一张废纸。

樱园公司称,在本案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法院为配合昌邑市政府的工作,在明知很多债权人的执行案件尚未执行的情况下,仍协助政府解除了对某华置业该土地的查封,导致这些案件至今也无法执行。

【法律评析】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或部门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甚至发公文等插手、干预司法现象并不少见,这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也严重背离了程序正义,是许多冤错案件的重要成因。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根据“三个规定”,司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工作中,中央政法委还公开通报了一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及司法人员未按规定记录填报的典型案件,并强调,将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推动“三个规定”全面落实。

本案中,如果司法机关以政府干预为由,在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拒绝对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拒绝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财务采取查封措施,则属于严重的违法及失职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核查,并督促立即恢复执行,以切实维护涉事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们将持续关注该案进展。(杨波)

责任编辑:李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