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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修订完成 创造更好营商环境

2024-01-03 09:20:12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054 分享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此次公司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为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选择,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许多制度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新举措。

公司法是民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协调刑法、民法关系,有效发挥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功能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但随着所有制制度的不断完善,混合所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不断融合,民商法体系也亟待完善。修订前的公司法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及效力问题、股权转让和股权变动问题、股东知情权制度、出资是否应有合理期限的限制问题等方面的机制还不够完善。

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优化了公司治理;加强了股东权利保护,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了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了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完善了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在优化公司治理方面,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规定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外,其董事会成员中也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修订公司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修订公司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的修订,弥补了实际控制人的制度真空,有利于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公司法融合了不同主体利益,聚合分散的智慧和力量,每一个条文的修改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新修订的公司法以全局性视野、系统性思维,统筹规划、系统研究,注重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性、逻辑性和严密性。公司法在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十分重要。新修订的公司法更好地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生存维持与可持续发展;弘扬股权文化,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胡建兵)

责任编辑:李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