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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新业态劳动者“困在系统里”

2022-02-18 09:25:22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087 分享

日前,上海市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平台优化算法原则,禁止平台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实施意见提出,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对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企业以非劳动关系的名义用工,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网约车、外卖等伴随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与日俱增,这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平台形成的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单位用人的管理模式,呈现出分散性、灵活性以及多元化、多层次、多样性的特点。尤其是基于传统劳动关系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不能完全将这一群体包含在内,导致这一群体劳动权益保护面临诸多困境,被网友形容为“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上班无下班、有报酬无工资、有伤残无工伤、有风险无保险、有问题无监管”。

此前,全国工商联的一份提案对新就业形态迅猛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关注。提案认为,因为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实现方式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劳动法律关系较难界定,一旦产生纠纷,解决难度增大。

当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缺失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亟待补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短板,构建适合平台从业者的劳动保护体系,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一方面,要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现行劳动法保护范围,明确平台企业、劳动者和雇佣方等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将新就业形态纳入已有的就业支持体系,把各类就业支持政策、公共就业补贴政策延伸覆盖到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提供工作机会的平台企业,“呵护”新就业形态更好地生长。

规范用工秩序,让新业态劳动者不再“困在系统里”,需要完善维权保障机制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目前的就业服务体系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主要是帮助劳动者进入传统就业形态。而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要么面向失业人员,要么面向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新业态劳动者们面临“两不靠”的尴尬。而要改变这一现状,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将新就业形态纳入现行就业培训的框架体系,为有需要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另一方面,要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正式社会职业体系,进入职业资格目录,让从业者的职业认同感越来越强。(吴学安 特约评论员)

责任编辑:李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