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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权益助力新就业形态

2021-07-30 09:48:08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138 分享

  解决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是促进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近日,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

新就业形态是指在新技术、新经济和新业态发展推动下,借助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去雇主化、平台化特征的就业模式。如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下应运而生的电商、网约车、外卖、快递等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领域新、技术手段新和组织方式新等显著特点,已成为解决就业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包括劳动关系是否明确确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否足额及时支付、是否有职业伤害保障、参加社保是否有户籍障碍等。其实出现这些问题并不难理解,新就业形式多样复杂,有的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有的是零工关系,有的则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还有采取外包方式的。不同的就业形态对应着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企业的权利、义务是不一样的。因此,切实解决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还需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此次意见出台规范了平台企业用工行为,构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网,可以说抓住了“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和“落实平台企业责任问题”两个关键问题,从健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将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如,意见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无论采取哪种用工方式或劳动形式,平台都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可以因用工方式不同而分别认定,但不能以任何理由不管不问。

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和劳动者收入。意见的出台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劳动保障权益的提升,从而带给广大劳动者更多的福祉。但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保障权益,不仅仅与劳动保障权益相关,还涉及到各地方政策、财政税收等领域的安排,需要综合施策系统考量。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该做好政策宣传,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同时,用人企业自律和劳动者增强权益意识应该相结合。此外,也期待更全面、更系统的配套方案落地,期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的进步。(胡建兵)

责任编辑:李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