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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杀人案件二审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2021-11-23 10:25:50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3,033 分享

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法院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要求和期待方面做出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当然,人民群众对更加透明的司法的期待,还需要过程性审判信息的公开。本文旨在通过法院对二审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展示,推进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认识,进而为弘扬法治精神、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作出应有努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于1987年3月相识,1987年7月同居共同生活,2000年3月经人民法院调解,解除二人婚姻关系。2020年9月22日7时许,张某某要求刘某某在张某某家住一晚,刘某某不从,两人发生争执,张某某便用手机、插线板击打刘某某,后又用柴油、白酒焚烧刘某某,并将焚烧残骸掩埋后潜逃。

裁判结果

H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判处刑罚。

张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被害人是自己撞墙死的;原判量刑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同样的辩护意见。H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对该案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过程

一、法院审理所做工作

H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本案材料后,依法组成二审合议庭,做了如下工作:

1.阅卷并制作了详细的阅卷记录。

2.征求上诉人意见,为上诉人张某某指定了辩护人。

3.与省检察院沟通、协调,保障、配合省检察院完成了阅卷等工作。

4.提讯了上诉人张某某。

5.征求了被害人亲属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

6.组织了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工作。

7.到案发地查看了案发现场及埋尸现场等。

8.联系上诉人所在地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部分干部、群众就上诉人日常表现情况和适用刑罚情况进行了座谈。

二、法院对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情节的审查

(一)对侦破过程的审查

2020年9月25日裴某某报警称其母亲刘某某三日前找张某某,当天下午19时许,刘某某手机关机。电话联系张某某,张某某让刘某某接了电话。后张某某、刘某某均不知去向,到张某某家只找到刘某某的电动车,同时在张某某家发现多处疑似血迹。张某某到案后,供述将被害人控制后焚烧,后在张某某的指认下找到被害人被焚烧后的残骸。综上所述,本案侦破过程及时、客观自然。

(二)对案发前因的审查

张某某供述杀害刘某某系因其留宿刘某某不成而产生恨意,为泄愤而杀人。

(三)张某某殴打并用柴油、白酒焚烧刘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九次供述中均对其殴打并用柴油、白酒焚烧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裴某某、张某某的哥哥、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张某某和刘某某一起出现在F县上诉人张某某居住的村子,张某某具有作案时间和条件。

3.张某某指认了其焚尸及埋尸地,根据其指认刨开土坑发现物品燃烧后残渣及燃烧后残留尸体一具。

4.张某某供述拿了两三只玻璃瓶装白酒和一个装满了柴油的十斤塑料壶,焚烧刘某某使用了该白酒和汽油。该作案细节和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尸体烧焦炭化严重、尸体表面覆盖未燃尽纺织物检出柴油成分的鉴定意见能够印证。

5.张某某供述焚烧刘某某之前在其住处殴打了刘某某,该作案细节与对其住处现场勘查发现有大量血迹及该血迹系刘某某所留的鉴定意见能够印证。

6.张某某供述作案后焚烧作案工具的细节与现场勘查记载“燃烧残渣清理后,在坑内提取残渣若干、玻璃碎片3块、金属片2个、电线残渣若干、疑似手机残骸若干”能够印证。

7.张某某供述殴打刘某某时裴某某与其通电话的细节与裴某某的证言及手机通话记录能够印证。

8.亲子鉴定确定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份。

(四)对被害人刘某某死亡原因和时间的审查

张某某在侦查阶段有9次供述。

1.根据张某某第一、二次供述,刘某某系被张某某烧死,不是打死的。

2.根据张某某第三、四次供述,不能确定刘某某系被张某某烧死还是打死。

3.根据张某某第五、六次供述,刘某某系被张某某殴打致死后才被其放火焚烧。

张某某第七、八、九次供述不涉及刘某某被殴打经过及被打后状态和是否死亡。

4.尸检鉴定记载,刘某某躯体严重烧焦炭化,已丧失检验鉴定条件,故无法确定其死亡原因。该鉴定亦未记载刘某某死亡时间。

5.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用手机、插线板击打刘某某后又用柴油、白酒焚烧刘某某,并将焚烧残骸掩埋。

综上所述,不论被害人是被张某某打死还是烧死,可以认定刘某某系被张某某致死。但刘某某的具体死亡原因和时间只能做概括认定。

(五)对张某某量刑情节的审查

1.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离婚二十余年后,因留宿刘某某不成而产生恨意,为泄愤而杀人,犯罪动机卑劣。

2.张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加害后,又用柴油、白酒焚烧刘某某,致刘某某死亡。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3.张某某系累犯,前罪故意伤害罪亦为暴力犯罪,且其前罪系无辜持刀捅刺路人,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4.张某某虽能供述自己杀死刘某某的罪行,但其对具体加害过程供述不一,避重就轻,表明其并不真诚认罪、悔罪。依法不应对其从轻处罚。

5.张某某及被害人刘某某的儿子等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判处张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6.根据对当地干部群众座谈情况可知,当地干部、群众认为张某某作案手段残忍,有点变态,认为法院应当对其依法判决,部分群众明确表示应当判处其重刑。

综上所述,对张某某应当依法从重量刑。

三、法院对张某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审查

关于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被害人是自己撞墙死的”之意见。经查,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九次供述中均对其殴打并用柴油、白酒焚烧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在一审庭审中翻供称被害人是自己撞墙死的。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首先,现场墙面上散发的喷溅点状血迹不符合撞墙所留特征。其次,现场东墙上的大片血迹亦非被害人自行撞击形成。一是血迹的高度不足一米与被害人儿媳供述的被害人1.4米多的身高不符,且根据被害人可助跑的距离,据法医分析被害人在此位置自行撞击达不到致人死亡的后果。故该血迹自身的形态、位置不符合被害人自行撞击所形成的特征。二是距离该大片血迹较远的位置,特别是床头南墙2.93米的位置还有喷溅血迹,被害人自行撞墙不可能喷溅到该位置。该大片血迹与现场其他位置血迹的关联关系不符合自行撞击所形成的特征。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经查,张某某殴打并用柴油、白酒焚烧刘某某,致刘某某死亡,其作案手段残忍。且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法院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四、法院对该起案件的审理结果

H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H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予以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薄金栋)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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