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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直播电商监管促新业态有序生长

胡建兵

2020-11-20 09:04:55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964

为推动建立健全电商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推动电商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浙江省制定和出台了全国首个直播电商行业规范标准《直播电子商务管理规范》,该规范于11月10日起施行。

直播是电商行业的一种新业态,催生了一个以直播带货为主要形式,由主播、MCN(一种网红经济运作模式)机构、直播平台、电商平台、消费者等构成的产业链,正在彰显着巨大的产业推动效应和经济效应。

但在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乱象也同样存在,如数据流量造假、售后服务不规范、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中消协日前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有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有六成消费者担心商品质量问题,超四成消费者担心售后问题。消费者需要一个规范、公正、公平且良性发展的直播带货市场。此次浙江出台实施全国首个直播电商行业规范标准,对直播电商的不同参与角色,如直播平台、入驻商家、主播、MCN机构等提出要求、进行规范,有利于直播电商的规范发展。

直播商家引流盈利不能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为代价,唯有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事,遵守商业规则,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新业态的良性发展。上述规范作为全国首个直播电商行业规范标准,对规范电商直播确实有很好的约束管理作用。特别是对于消费维权问题,规范在明确商家、主播责任的基础上,还着重强调了平台责任。规定平台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商家或主播服务进行评价的便捷途径,并应建立畅通的用户举报投诉渠道。

有了规范之后,关键还是如何真正去落实和执行。要切实解决直播带货存在的乱象,必须在规范的基础上,靠法律护航。其实,电子商务法等对于电商销售行为和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规制管理责任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对存在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类产品问题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进行处罚;对虚假代言、夸大宣传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进行处罚;售后服务难以保障的,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处罚。除了法律规范外,规范直播带货需要平台、MCN机构、主播、商家以及消费者等的共同参与。

作为一种新模式新业态,直播带货前景可期,只要平台、直播商家等加强自律,严格依照规范行事,未来必将迎来一个更加规范有序的直播带货市场。(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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