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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时而变 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2020-08-26 10:35:24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146 分享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的四倍。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对以银行为核心的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调剂民间资金和活跃社会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之前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源自2015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有“两线三区”的规定,也就是当借款人未依照约定主动支付利息时,法院最多支持24%的年利率;另外,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由于原先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太高,而且能得到司法的保护,不仅增加了一些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催生出高利贷和金融风险。更有甚者,一些“职业放贷人”用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吸收民间资金或“搬移”银行存款,再以更高利率贷给中小微企业等群体,赚取利差。有的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例如“套路贷”“校园贷”等,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笔者认为,新修订的规定可以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是防止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吸储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最有效的解决方案。有利于民间借贷回归原有功能,铲除高利贷“借尸”民间借贷的滋生土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既可以倒逼放贷人打消非理性理财心理,从源头上减少社会资金涌入民间借贷市场,又可以减轻金融监管的压力,为防范金融风险奠定坚实基础。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这一规定使不法人员用高利率吸收民间资金不再有空间,广大民众变得更加理性,不再轻易上当。

  此外,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还可以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由于信用数据少、缺少抵押物、经营波动较大、难以通过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来融资,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可以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昂的问题,给中小微企业有更大的生存空间。

  当然,在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同时,有关部门要想办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认真落实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一系列政策。要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合理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为民间借贷留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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