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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

11部门严把“准入关” 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升级

2023-05-09 09:19:48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2,652 分享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加强医疗美容行业准入管理入手,着重强调跨部门综合监管,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从登记管理、资质审核、“证”“照”信息共享等多个维度,以及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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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国医美行业白皮书》显示,医美市场规模在2022年保持两位数增长,接近2300亿元;2022年我国医美消费用户规模超过2000万,预计2023年我国医美消费者规模将达到2354万。(图片由CNSPHOTO提供

遏制行业乱象

随着经济社会与医学科技高速发展,各种医美技术、产品不断涌现,更好满足了人们对美的追求,也促进了医美市场快速发展。新氧数据研究院与搜扬美商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22中国医美行业白皮书》指出,近5年来我国医疗美容市场规模持续增长,2019年后受疫情影响增速放缓,但年复合增长率仍保持在15%以上且高于全球;2022年医美市场规模保持两位数增长,接近2300亿元。另有机构研报预测,2030年我国整体医美市场规模将达到1.3万亿元。

然而,在更好满足人们对美的追求的同时,非法行医、假货频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也逐步暴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艾瑞咨询发布的《2020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显示,2019年国内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机构1.3万家,其中15%存在违规经营现象,而不具备医美资质的黑机构超过8万家;合法合规医师仅占24%,非法从业者多达10万之众。

为了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清理了一批违法机构、惩治了一批违法人员、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形成了一批长效机制制度成果,行业乱象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行业秩序明显好转。

谈及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仍然面临风险挑战,各种行业乱象时有发生,必须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好医疗美容诊疗秩序和市场秩序,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底线,为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打造良好市场环境。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效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常态化、综合性监管,有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形成以有效监管促进有序发展的良好态势,为持续激发医疗美容行业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制度支撑。

强化准入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医疗美容诊疗特点,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医疗美容诊所备案信息管理,强化诊疗质量控制,严把行业准入关。

同时,严禁相关主体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美容机构提供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严禁无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美容知识科普等涉医疗领域专业信息内容;严禁在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要求的承诺或者表述,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查处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违法开展诊疗咨询、就医引导的行为。此外,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培训,一般应当由专业院校、医疗机构组织对医学生、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为了加强医疗美容行业准入管理,指导意见明确,要不断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依托地方政务共享平台、“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等,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医疗机构许可(备案)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市场主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许可审批或备案工作,根据职责做好后续行业监管,并定期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对经营范围含有“医疗美容服务”等内容但未及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市场主体,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进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市场主体名称互认、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加强综合监管

医疗美容兼具医疗属性和消费属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医疗美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离不开规范高效的行业监管。指导意见从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推进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系统梳理医疗美容行业风险点,结合本地实际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以及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明确重点监管清单,并按照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总体工作部署,对监管重点事项实施动态更新。

在部门协同监管方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涉嫌违法线索,建立健全线索问题移送转办等工作机制,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组织开展协同核查处置。对发现涉嫌“无证无照”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置。

同时,完善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管、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执法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情形的,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指导意见明确,要做好医疗美容科普、普法工作,多途径、多形式广泛宣传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医疗美容服务范围和合规机构的辨识能力。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发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对医疗美容违法违规问题监督的共治合力。(文言)

责任编辑:李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