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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丨保价万元拒赔 消费者入坑德邦快递“免赔协议”

2023-03-16 11:15:24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840 分享

中国商报(记者 蒋永霞)消费者寄快递时保价,原本是给快递的安全多加了一重保障,但有时保价了却也不能让消费者安心。近日,有消费者向中国商报记者反映,在使用德邦快递时,其保价货物发生损坏,可快递企业却拒绝赔付。明明做了万元保价,有凭有据,企业却坚称该货物免赔,这个结果让消费者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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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万元保价的快递订单。(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保价后破损却遭拒赔

2月10日,做门窗生意的王先生使用德邦快递从成都发往天津一组窗户,保价10000元,到达后收件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破损,于是拒签。当时,派送的快递员表示要付完快递费并签收后才能走理赔程序。签收后,王先生在线上申请理赔,可第二天理赔要求却被驳回。

随后,德邦快递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他,该快递签署了“免赔协议”,不做理赔。

这时,王先生才想起那份补签的“协议”。“德邦快递收件员到现场来拉货时,我们做了10000元保价。他拉回去以后,当天晚上给我们的发货员打电话说,必须要签一个协议(免赔协议),不签不能发。”王先生表示,自己也是第一次听说这个协议,以前经常在其他区域使用德邦快递发货,只做保价,并未签过免赔协议。

“反正经常使用德邦,也没出什么问题,而且这次是不签协议就不给发货,没办法,只好让发货员签了。”当时,王先生的想法很简单。

偏偏这次快件发生了破损,也是这时王先生才知道,签了免赔,保价就不管用了。王先生在申请理赔时,德邦相关工作人员给出的答案很明确——签了免赔,除非丢件他们赔,只要货物没丢,无论货物损坏成什么样,他们都不管。

保价+免赔协议=保丢不保损

记者注意到,在德邦的《电子运单服务协议》里明确了保价与赔偿的具体内容——由于本公司原因造成的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德邦将基于保价金额、托寄物实际价值、损毁或灭失比例、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赔偿。

关于德邦所说的免赔协议,该《电子运单服务协议》中也有提及,除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德邦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就有“如您与德邦签订有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托寄物免赔协议条款》《易损易碎品运输协议》等),以相关协议约定为准。”但《电子运单服务协议》中并没有免赔协议的具体内容。

德邦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与王先生沟通时并未出示协议内容,当初线上签署免赔协议的二维码如今已经扫不出,快递电子面单上也只显示保价内容,并没有免赔协议的内容。

随后,记者拨打了德邦快递官方客服电话,人工客服人员表示,德邦确实有这款免赔协议,用户如果签署了该协议,若快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企业不给做理赔处理。

该客服人员还表示,针对比较精密的一些货物,或是易碎的货物,会有这种协议。若用户做了保价,也签了免赔协议,那么最后只承诺保丢不保损。客服人员还明确表示,有些货物不签协议不给寄的情况确实存在。

律师:免赔协议无法律效力

对于德邦保丢不保损、不签协议不给寄件等一些做法,王先生充满了质疑——国家法律法规中只提到保价,并没有免赔协议的说法,免赔协议是否合法?保价在先,补签免赔在后,为什么最后理赔要按照快递企业自己制定的免赔协议落实,而不能按照国家的保价规定执行?

对此,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这种免赔协议属于快递企业事先拟定、签订时也未经协商的合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其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赵占领认为,如果既做了保价又签了免赔协议,首先要看免赔协议的内容与保价条款是否有直接冲突,如有冲突,应以保价条款为准,可以主张免赔协议的相关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我国邮政法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中也明确,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快件有损坏要按实际赔偿,而免赔协议则是对损坏货物不予赔付,由此可见,免赔协议与保价有着明显冲突。赵占领认为,消费者既然购买了保价服务,快递企业就应当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提供相关的保价服务。

然而,德邦快递却坚称消费者签了免赔协议,从而不予赔付。对此,赵占领建议,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对此事件,中国商报记者也会继续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李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