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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3-03-15 15:45:24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2,803 分享

中国商报贵州报道(记者 谢忠义)3月14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召开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了2022年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服装、食品安全、合同纠纷、旅游、美容、虚假宣传等领域。

某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服装案

2021年11月10日,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服装店销售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服装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服装店内标识有耐克商标的服装共355件,吊牌价共计5.69万元。

经查,该服装店在案发前共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共计545件,销售金额12.06万元,违法经营额合计17.75万元。2022年6月,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没收其违法商品,并处10.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2022年6月14日,黎平县公安局和黎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黎平县某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苏打酒24件、雪碧126瓶,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XO酒9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0.8万元,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货值金额0.78万元。该音乐餐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九十七条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对其违法行为分别处以5万元和0.5万元罚款。

住建部门调解购房定金不退还案

2022年4月7日,消费者刘某投诉称,某公司非法占有其4万元定金。经贵州省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刘某于2021年7月31日与该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了该公司开发的项目住宅1套并交纳4万元定金。后因刘某认购的住宅处于抵押状态,遂与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解除认购协议,公司承诺2022年3月退还刘某定金,但一直未按期退还。经贵州省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协商,该公司于2022年4月将定金退还刘某。

某酒业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8日,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库房内堆放有“王立安烧坊酒(丰碑)”酒4000件、“王立安烧坊酒(百年芳华)”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传承)”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酱韵)”酒240件。上述产品的瓶身、酒盒、手提袋上均标注有“茅台酒创始人”字样,但该酒业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及本身与“茅台酒创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有效证据。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茅台酒创始人”文字,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和茅台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4.5万元。

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2022年7月13日,某游客在网络上发文称,旅游时遭遇旅行社带团导游采取卖惨哭穷、道德绑架、言语攻击、人格侮辱、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游客购物。同年7月15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贵州某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经查明,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中载明的旅游费用与游客实际缴纳旅游费用不一致,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活动自愿项目协议确认表》上没有具体体现购物店名称、地址,对购物安排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约定无效。该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并通过带团导游李某杜撰我省有关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的故事,诱骗旅游者在3家购物店购物共计34233元,获取购物利润分成6736.95元。2022年8月26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36.95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吕某罚款2万元;对导游李某罚款1万元,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月5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联合经开区公安分局进行酒类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贵阳市某烟酒行在售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及的产品有标称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十五年陈酿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八十周年建军酒的侵权产品20瓶,违法经营额达6.76万元,且该烟酒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该烟酒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共计23.66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组织调解玉镯变玛瑙案

2022年3月15日,消费者李某到安顺市镇宁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1年6月11日在某珠宝店购买了一个价格3.8万元的黄龙玉手镯,于2022年1月拿到鉴定机构做质检后发现是玛瑙,消费者认为珠宝店以“玛瑙”冒充“玉”,要求退款退货,多次与珠宝店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消协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珠宝店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该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经调解,珠宝店退款3.8万元。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1年12月31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线索,消费者投诉某平台入驻的某商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调查核实,该商家通过某平台注册网店经营化妆品,于2021年9月向投诉人销售5盒超过使用期限的“薇诺娜防晒霜”,涉案金额60元。该商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商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组织调解装修履约不完全案

2022年10月25日,消费者原某到贵阳市观山湖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1年11月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制了一套柜体,价值9.32万元,安装完成后,消费者发现该公司为其安装的柜体品牌只有20%是合同约定的品牌,其余80%为其他品牌,消费者觉得与约定不符,要求赔偿。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赔偿6万元,继续延用柜体。

某广告公司代理违法广告案

某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在代理“纳米级冻干粉”化妆品广告宣传时,暗示该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在代理“护眼明目贴”普通产品的广告宣传时,暗示该款产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在代理“梵杰希抗皱精华液”“印尼苗根生”“古代中医四大宝典”“鑫势俐节电器”“天天通黑金魔磁裤”五款产品的广告宣传时,夸大产品的性能、功能,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2万元、没收广告费用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白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