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2022-08-02 15:01:53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246 分享

中国商报黑龙江报道(记者 潘广韬)近日,哈尔滨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明确了提高预留采购份额、调整价格评审优惠幅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加快采购项目执行进度等措施,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减轻中小微企业经营压力,优化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在提高采购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方面,采购人对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要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含30%)阶段性(指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提高至40%以上(含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份额的60%。

在调整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按规定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10%阶段性提高至20%,工程类项目由5%阶段性提高至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阶段性提高至6%(工程项目为2%)。

在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制度性成本上,采购活动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凡通过哈尔滨市政府采购平台实施采购活动的、以及涉密采购项目,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均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在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不得设有质量保证金条款。

在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上,采购人对适合首付制项目的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阶段性提高至合同总额的50%以上(含50%),对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阶段性提高至合同总额的70%以上(含70%);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在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落实政府采购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建立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数字预警监控平台,推动采购资金支付网上追踪查询,实现由“管合同”转为“管数据”,由“企业催”转为“政府催”;政府采购平台已开通“互联网+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多家银行通过政府采购平台上线信用担保、融资等服务,大力支持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开展合同融资。

在加快采购项目执行进度上,采购人应切实加快项目执行进度的同时,进一步压缩采购周期,在网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采购人直接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由代理机构在0.5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同步生成中标(成交)通知书供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下载,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责任编辑:白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