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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房屋质量问题引纠纷 被指"放贷搭售不良资产”

记者 李金

2022-08-01 17:58:42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3,284 分享

内蒙古银行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最早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也是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市场上一支重要金融力量。近期,内蒙古群众反映,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处置自有房产,购买方发现房屋二楼部分楼板使用泡沫楼板,同时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发放贷款“捆绑”搭售不良资产等问题。

内蒙古中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表示,2020年12月2日,内蒙古及时雨拍卖有限公司受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委托拍卖一处由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处置的自有地产,内蒙古中钰商贸有限公司以11331.69万元的价格竞得该房产。该房产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的丽苑阳光城四期尚都综合楼的一至三层,面积共计3802.4平方米。上亿元竞拍的商业房,交付后却发现二层地面150平方米是用泡沫楼板搭建的,原来的混凝土结构地面不知何时被切掉了,承重梁严重受损,致使该房产无法使用也无法分割出售,如果投入使用后,因质量问题出现坍塌,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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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下的泡沫楼板

房屋颤动严重,原有混凝土结构被切掉

李先生讲到:我公司承建内蒙古双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52.5万吨碳化钙联产氧化钙项目(电石项目)土建工程,该房产是抵顶工程款,竞拍价每平米的均价近3万元,在呼和浩特市已经高出市场价了,要想转手就得打折便宜卖,但由于公司运营需要付材料款及工人的工资,就准备卖掉该房产,但带着购房人看房时,发现二楼的地面走上去出现剧烈颤动,我公司做工程建设的,对这类问题也比较敏感,如果卖给别人装修完使用过程中出现垮塌致人员伤亡,那后果不堪设想。发现问题后我方公司将该问题的严重性向内蒙古银行进行说明,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提出重新加固,以到达使用要求。

李先生表示,在呼和浩特分行拆除现有的钢结构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二楼地板大约150平方米都是用钢结构搭建的,地面楼板都是用的泡沫板,原来的混凝土结构楼板都被切掉了,墙壁上明显有混凝土被切除的痕迹。同时承重梁上被打孔120多个,15公分方形孔8个,使得二楼承重结构受到严重毁损,已经给整体房屋主体结构造成重大隐患。而拟再次增设工字钢梁楼板又在承重梁上再次打孔百余个,已经无法恢复原有混凝土现浇楼板的框架和次梁的功能。后来我们得知,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对上述房屋的重大改动没有向建设部门进行审核审批。而在该房屋拍卖时,为了掩盖这些问题,该部分重新用水泥进行了修饰,外表根本看不出问题。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也没有告知我们二楼有150平方米的地方混凝土楼板被切掉,改成了轻钢结构的泡沫楼板。发现房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后,我公司多次要求内蒙古银行呼市分行退房,但最终也没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我公司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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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现场

一份内蒙古双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泰欣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52.5万吨/年碳化钙联产氧化钙项目土建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款显示,双欣公司用资产抵顶应付泰欣公司的工程款,抵顶资产比例为合同总价的40%,用于抵顶工程款的资产位于呼和浩特市海拉尔路丽苑阳光城尚都商业楼1-3层,并注明了房产证号,总价值为11331.68万元。该合同的签署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从这份双欣公司和泰欣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可以看出双欣公司早在2019年就已经与内蒙古银行达成协议,用内蒙古银行的资产抵顶泰欣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在后续条款中更是明确指出,如双欣公司不能获得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的电石项目贷款批复,就解除与泰欣公司的电石项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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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欣公司贷款被搭售银行资产,中钰公司接盘上亿元房产

至于抵顶工程款的房产为何是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的资产,李先生讲述该事件的经过:2019年内蒙古双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52.5万吨碳化钙联产氧化钙(电石)项目,建设电石项目要向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6.9亿元贷款,呼和浩特分行在双欣公司申请的贷款符合放款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了附加条件,双欣公司需要为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消化处理掉该行位于新城区海拉尔东街的丽苑阳光城四期尚都综合楼的一至三层的自有商业房产。双欣公司为了获取项目贷款,答应了上述条件。

李先生表示,当时我公司正在承建双欣公司的52.5万吨电石项目土建及厂房建设工程。双欣公司就要求我方接手该房产,将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名下的商业楼处置给我公司抵顶承建双欣公司电石项目土建工程40%的工程款。具体说来就是,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借放贷“捆绑”搭售资产给双欣公司,双欣公司又要将该房产处置给我公司。当时双欣公司还向我公司提了一个方案,就是我方泰欣公司再成立一个公司买下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名下的商业房,抵顶工程款后然后可以再卖掉变现,双欣公司也向我们提供该商业房的房产证号等有关的房屋信息,并明确指出,如无法获得内蒙古银行贷款,就与我方终止合作,解除原有施工合同,而内蒙古银行的放款条件就是处置掉上述房产。被逼无奈之下,我方同意了该条件,后我方泰欣公司与双欣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同时成立了内蒙古中钰商贸有限公司用该公司购买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名下的房产。

在一年后的2020年12月2日,内蒙古及时雨拍卖有限公司发布拍卖公告,计划于2020年12月25日拍卖7宗商业用房,其中包括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的丽苑阳光城四期尚都商业综合楼的1层,1011层、2层2010号、3层307号,三层总面积为3802.04平方米,委托方是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起拍价11331.69万元,李先生表示:当时拍卖价格是高于市场价的,只有我公司一人参与了拍卖,以起始价中标。中标后,购房款是由内蒙古银行呼市分行发放给双欣公司的贷款,双欣公司转到泰欣公司,然后又转到中钰公司,最终支付给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该房产抵顶我方公司建设电石项目工程的40%工程款,这样内蒙古银行就把自己的不良资产消化卖掉了,我公司接下了这上亿元的房产。表面上看是我方公司竞拍购得该房产,实际是为了完成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放贷附加条件。作为施工方我们肯定是想要现金,但当时迫于无奈,只能接手该房产,否则施工合同解除,工程款拖欠的后果我们更无法承受。

关于该事件有关情况记者也到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了解核实,该行风险管理部白总表示:我行不存在发放贷款“捆绑”销售资产,双欣公司是集团公司向我行贷款的是双欣公司的子公司向做的项目贷款,我行有自有资产需要处置,也会提前寻找买方。客户有需要自愿购买,也是可以卖给客户的,不存在放贷搭售资产的问题。关于房屋的质量问题,我们购买时都是经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向住建部门报批过的,相关手续都是齐全。我行购买该资产现状就是这样的,没有进行任何的变动的,购买方中钰公司也在法院进行了诉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最终还是由法院作出评判。

2020年12月25日由甲方为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乙方为内蒙古双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为内蒙古中钰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一份协议书内容显示:乙方推荐丙方购买了甲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丽苑阳光城东侧的尚都综合楼房屋,乙方应监督丙方按时足额支付甲方购房款。如甲方未按照乙方工程进度发放相应贷款且丙方未按期支付购房款,甲方同意不追究甲方未按乙方工程进度发放相应贷款期间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三方协议可以看出银行发放项目贷款与银行处置资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的解释明显不能自洽,“捆绑”处置资产并非空穴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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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向贷款民企搭售不良资产,并不是以市场公允的价格进行交易,不仅侵犯了企业的自主选择权,还推高了民企融资的成本。民企融资过程中,被迫无奈接受一些不良资产,无疑就是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和更高的资金成本,实则变相加重了民企的负担。

      记者也将该事件的相关问题向内蒙古银保监局进行反馈,内蒙古银保监局回复称,已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我局将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给需要融资的企业捆绑搭售不良资产,不仅不利于风险的化解,还会导致风险越来越大,如果通过转嫁风险的方式美化报表,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扭曲了正常的银企关系,也与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初心不符。

责任编辑:胡小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