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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2-08-01 16:54:43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821 分享

中国商报江西报道(魏文 记者 杨晓农)医疗保障基金作为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8月1日上午,由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医保局联合召开的《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在南昌召开。江西省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前虎先生进行了相关介绍。

据悉,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决策部署的需要、是配套实施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需要、是提升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为起草背景;在起草过程中,江西省医保局会同省司法厅赴上饶市、抚州市开展了立法调研,期间还征求了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等11个省直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医院协会、省医师协会、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以及10余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意见,通过江西省医保局及省司法厅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征求并全部采纳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省直部门协调会,省法律顾问团也进行了论证。

办法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注重为民性,强化医保服务。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在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的合法权益、提升和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方便参保人员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条款。二是注重针对性,解决突出问题。医保基金浪费和骗取基金支出主要发生在就医与购药环节。办法重点规范了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曝光。三是注重实操性,细化国家规定。针对医保基金使用主体多、风险点多的特点,办法在医保基金使用的原则、范围、标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制度上严格遵循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部门职责、基金管理方式、监督检查形式等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同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或者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

责任编辑:白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