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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资企业海外发债及香港上市,这场论坛干货满满

2022-06-20 08:16:05尚法新闻公众号 收藏0 评论0 字数2,107 分享

随着大湾区建设的升级,内地与香港交流日益加深,海外发债和在港上市成为中资企业在海外融资的两大路径。6月16日晚,由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中国商报网法治频道主办,康达律师事务所海口、广州、深圳、郑州、苏州、香港六大分所协办的“中资企业海外发债及香港上市实务论坛”通过线上方式如期举行,律师、企业家及媒体代表等近百人参与此次论坛。

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管委会主任乔佳平在致辞中表示,香港一直是全球首选上市地之一,过去25年,香港每年的上市公司在数量上一直保持上升趋势,截至2021年底升幅超过三倍,整体上市公司总市值更达至42万亿港元。香港资本市场与中国内地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并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在香港地区上市的中概股数量和占比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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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管委会主任乔佳平(图片由康达律所提供)

乔佳平指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境外发债还是上市,均为综合性极强、复杂程度相对较高的系统性工作,为更好地满足企业上市需求,律所律师作为流程中重要的一方,需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技能,有力配合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拟定及执行融资整体方案,协助企业最终成功实现融资目标。在这方面,康达应给予充分关注,并形成合力。

结合此次论坛主题,康达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主任、管委会委员江华则对该所进行了客观分析。他在致辞中提到,这些年康达在资本市场的法律服务方面,虽做了不少项目,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客观地说,该所在境外上市融资业务还有提升空间。并希望能够借此机会讨论一下康达境外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新思路、新机遇。

“此次举办的香港资本市场法律实务论坛,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中国商报网法治频道主编李海洋在致辞中表示,香港作为世界著名的金融中心,其形成不是简单的政策叠加,而是历史的积淀、法律的加持和大型经济体的互联互通等。香港拥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和悠久的普通法传统,在港债权融资、股权融资领域前景可期。

在此次论坛上,香港注册律师和美国(阿拉巴马州)执业律师阎舒乐结合债权融资种类、中国监管规定、发行流程、发行架构及上市要求,作了主题为《中资企业海外美元债》演讲。阎舒乐介绍,同为公司债券上市,但香港、澳门和新加坡却要求各不同,比如,港澳要求3年经财务审计账目,新加坡则要求最近2年的年度经审计账目。

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陈炜楠在主题为《境内企业赴香港上市:硬件与关键》的演讲中表示,选择香港上市具有联交所(HKEx)和证监会(SFC)审核要求公开透明,要点清晰,有利于提升企业国际影响力、锁定期短等优势。

此外,结合不同城市特点,康达律师事务所海口、广州、深圳、郑州、苏州、及香港六大分所主任在论坛圆桌会议环节,都分别进行了主旨演讲。

以“城投选择海外发债的原因及江苏区域特点”为主题,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树立指出,江苏作为经济大省,苏州作为经济强市,财政实力能为苏州城投债提供可靠的背景。我国城投海外债呈现出评级低、资质差的特点,未来很可能因更严格的管控而面临洗牌,但苏州城投债维持着信用高、利率低的健康趋势,即使未来国家收紧对于海外债的管控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国良在演讲中表示,河南城投债具有规模大、内容新的特点,虽然针对城投海外债的管控还没有收紧,但是河南城投海外债可以说走在了正确的道路上,也就是发绿债,发高信用债。背靠省属单位的高信用债,以及用于低碳项目的绿色债券,可能会是将来城投美元债的发展方向。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充分发挥琼港两地的比较优势,促进互利共赢,经双方政府批准,琼港两地决定在十个方面开展务实合作。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金融方面的举措,支持海南企业在港发行债券及银行贷款,鼓励海南企业赴港上市,鼓励海南企业通过香港实施‘走出去’战略。”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瑞揆说。

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学琛在《粤港澳大湾区的互联互动》演讲中认为,粤港澳大湾区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重大战略,也是中国最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之一。有专家评论,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对标纽约湾区的一个重要部署和构想,现在看起来,在不久的将来有信心、有能力超过纽约湾区的发展。

截至今年3月,已有19家“中概股”发行人已透过第二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回流香港,其总市值占所有于美国上市的“中概股”超过七成。对此,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乔瑞称,香港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除容许更多“中概股”在港作第二上市外,亦给予相关发行人更大灵活性,整体而言,措施将有利争取吸纳在海外上市的优质“中概股”在港上市,配合内地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提升香港全球首选融资平台的竞争力。

近年来,“绿色金融”随绿色发展应运而生,代表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新方向和新趋势,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说,更意味着将迎来一场巨大的变革。康达(香港)律师事务所主任杨荣宽表示,关于绿色金融的标准,国内存在不同标准,不同机构制定不同的标准,认定口径、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要求存在差异,导致容易存在“洗绿”和“漂绿”。

杨荣宽建议,内地亦应严格引入权威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统一绿色金融产品服务标准体系,统一信披要求,建立强制披露制度。(韩湘子)

责任编辑: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