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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利于遏制行政垄断

2022-05-24 09:00:41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814 分享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在天津、吉林、上海等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建设、举报处理、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公平竞争指数四项试点,进一步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提升审查质量效能,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优化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

行政垄断是反垄断执法中的一大痼疾。目前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仍有制度真空。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政策措施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垄断、地方保护、不当利益输送、寻租、贪腐等不良后果,破坏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土壤。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去年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提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等内容。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政策制定机关,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细化实化有关规定,明确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等,着力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畅通国内大循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实施细则罗列了审查机制和程序,对于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关来说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审查标准更高。全面细化审查标准,重点关注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切实增强审查制度的系统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监督考核更严。充分发挥督查抽查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确保国家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构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制度落地落实,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大市场,对于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吴学安)

责任编辑:李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