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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首次大修 着眼高质量发展

2022-05-10 09:42:10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349 分享

随着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今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内容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

新职教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更好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新职教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普职协调发展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有相同,有不同。”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高质量的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双轮驱动、双翼共进,要以辩证的、全面的、平衡的观点,来促进教育结构规模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新职教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并通过推进普职融通等顶层设计,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的转变。在办学格局上,新职教法明确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强调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在育人模式上,坚持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鼓励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的教材,共同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在价值追求上,新职教法要求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重要凭证,强调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新职教法规定,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将大幅提高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陈子季表示。

同时,新职教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中华职业教育社第十二届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彭振宇表示:“上述规定为构建国家资历框架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只是这一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以便增强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郑州市金融学校副校长宋歌表示:“该法律的出台最重要的是从国家层面提升了职业教育的认可度,而且把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明确到法律当中,明确了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普通层次的学生享有平等的机会。这些表述对于职业学校的学生,还有整个社会的职业教育的发展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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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河南省夏邑县孔祖中专学生在了解机器人工作原理。CNSPHOTO提供)

建立职教高考

新职教法规定,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同时,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彭振宇看来,这些就是职教高考的法律表述形式。

“教育部将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对于建立职教高考制度,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表示,建立职教高考制度一直以来呼声很高,本次职教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高职专科的分类考试招生目前已经成为高职招生的主渠道,很多地方都组织了春季高考。接下来,将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更多职业学校毕业生,建立适合职业院校学生升学的通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

同时,林宇还表示,为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教育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贯彻执行一体化设计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

二是稳步提升本科职业教育的规模和培养能力。实施中、高职学校教学条件达标工程,在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的基础上,“十四五”期间设置一批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本科学校;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按照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开展职业本科教育;研究落实专科高职部分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专业,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的办法。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扩大高层次职业教育的容量。

三是适度发展长学制的职业教育。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教育部支持中高职一体化设计培养方案,通过“3+2”“五年一贯制”等方式实施长学制培养;教育与行业协同、学校与企业合作,通过中—专、专—本、中—专—本等多种学制组合,探索以中国特色学徒制为行业企业培养基层一线解决实际工程技术问题的现场工程师。

深化企业参与

新职教法指出,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陈子季表示,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诸多举措,如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同时,新职教法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明确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陈子季表示,新职业教育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同时还明确了行业和企业支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新职教法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同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陈子季表示,要加快经费的投入力度,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工程。集中力量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作用的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畅通升学通道,高质量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职教高考制度,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满足中职学生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同时,要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功能,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合格的生源,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多种多样的路径。国家要通过加大政策供给,畅通发展通道,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吸引更多的学生理性选择职业教育,形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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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新职教法在基层落地落实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要求做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坚持目标导向,着力健全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创新制度机制,推动破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效果导向,着力多方位提高职业教育地位,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局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于深化全面依法治教,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要扎实做好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各地要抓住重点,扎实推动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落实法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着力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切实推动形成多元办学格局,大力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适应性,强化职业教育支持和保障。

通知强调,各地各单位要抓紧全面清理现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凡与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统一适用法律规定,并按程序和权限启动修订,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要按照职业教育法中的新规定、新举措和新制度,积极结合本地职业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制定或者推动制定配套落实政策、实施细则等,加快完善职业教育配套政策制度体系,并持续抓好落实。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应及时报送教育部。(许睿 本报记者 李海洋)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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