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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今天实施,期待“等值没收”有更多司法解释

2022-05-09 09:10:56尚法新闻公众号 收藏0 评论0 字数2,548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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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反有组织犯罪法》即将生效。《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目的何在?这部法律有哪些特色?禁止从业规定会产生何等影响?等值没收在哪个环节实现?如果没收错了怎么办?预防有组织犯罪教育行政部门、村委会和社区该如何承担责任?

2022年4月30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厅博士检察官李占州、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刑法室副处长马曼、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牛忠志、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就《反有组织犯罪法》涉及的热点问题一一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顺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对与会嘉宾发言作了精彩点评。

该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法商智库预防犯罪战略研究院联合主办。

坚持依法防止有组织犯罪的总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认为,我国颁布执行《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必要的,符合与有组织犯罪斗争的规律性要求。但是,这部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很大的权力,应当慎重使用这些权力,坚持在法治原则指导下预防惩治有组织犯罪。总的说,这部法律与《刑法》第294条是有密切联系的。有组织犯罪虽然包括严重犯罪,但那些犯罪已经可以依据刑法进行处罚,因此,这部法律应当把重点放在处理轻微犯罪上,这是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有利于保证这部法律的正确使用的。

王世洲表示,这部法律是针对黑恶势力的综合法。在执行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各种综合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例如,黑恶案件需要由专门部门办理,有关办案人员的权力很大,资格就需要特别加以规定和明确。特别重要的还有涉黑案件中的财产问题,有关规则更需要进一步明确。例如,法律规定对涉黑财产可以进行全面调查,王世洲指出,“这种调查启动的条件是什么?”如果仅仅因为一场寻衅滋事就可以对有关人员、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权力是不是太大?如果没有明确在调查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也难以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也必须明确。“对于等值没收,是在司法判决之前做,还是在之后做?”“对有组织犯罪依法进行等值没收时,在案发之后产生的合法债务,是否可以用已经认定的非法财产进行支付,比如律师费?没收错了怎么办?”王世洲建议:“我们的法律在制定时就借鉴了各国的优秀成果,反映了与有组织犯罪斗争的整体性趋势的要求。我们的法律执行,应当注重坚持法治,保护人权。在当前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中国的经验备受世界关注。我们的工作搞好了,自然会得到全世界的羡慕。因此,我国应当加强总结和研究,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和各种配套执法措施,全面落实防范措施。”

惩罚与预防并重

李占州指出,本法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制度成果,也是长期化、常态化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规范遵循,必须从国家管理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其意义。

李占州认为,本法不仅旨在惩罚有组织犯罪,更旨在预防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李占州从经线原则性规定、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预防性规定、综合性规定等五个方面出发,从纬线立法背景、实务情况、条文变迁、实践依据等四个方面对《反有组织犯罪法》予以详细解读。

马曼主要介绍了立法情况与立法经过,重点讲解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点需要把握的基础原则、核心内容、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立法取舍,其中有关反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财产全面调查制度、等值没收制度和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的证明标准等。

马曼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践,着眼于解决中国问题,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努力构建立体的防控惩治黑恶犯罪的法律制度体系。

构建立体防控惩治体系

牛忠志教授认为,本法中一些制度,具有首创性,比如特殊没收制度的系统构建,引入国际合作等有示范意义。在行行衔接,行刑衔接等多方面都值得称道。

牛志忠教授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防控体系向前端延伸,从小学开始,从村委会、居委会等社会基层组织开始就构筑堤坝,旨在构建立体的防控、惩治体系。通过向前端延伸,铲除土壤,打财断血,阻断“接班人”,打伞破网,多措并举,多方协同。既有挖根措施(学校、基层、行业监管),又有防止死灰复燃的措施(涉案财产的处置,刑满释放后的措施)。向后段延伸,有刑满释放后报告制度,参加村委会、居委会候选有资格审查制度等。

体现鲜明中国特色

魏东教授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据中国国情,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搞“扫黑除恶”“打早打小”“动态清零”,就是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魏东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组织犯罪,在内涵和范围上就是特别限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如包纵罪等),以便于集中突出打击重点、实现立法目的。

魏东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组织犯罪,在内涵和范围上就是特别限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如包纵罪等),以便于集中突出打击重点、实现立法目的。再如,本法第45条规定的“一切财物”全面处置原则、“高度可能”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就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特殊规定。

“等值没收”应有更详细司法解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认为,有组织犯罪与刑法294条连在一起,可以用于重型犯罪,也可以指向轻微犯罪,但更期待控制在对轻微犯罪使用上。

王世洲表示,对黑恶势力的惩处,由专门部门办理,会涉及到财产,要进行调查。“对于等值没收,在司法判决之前做还是在之后做?这个办案权力太大了。”王世洲指出,若法治不被破坏,公安机关的人必须非常可靠。参与打黑除恶的干警,法律对他们应有特殊的要求。

“对犯罪的财产没收,在案子哪个阶段没收?在公安阶段没收还是法院判决后没收?对有组织犯罪等值没收,在其之后产生的合法债务,有没有可能用非法财产进行支付,比如律师费?没收错了怎么办?”王世洲建议:“我们的立法要考虑到人类命运共同体,搞好了,可以得到全世界羡慕。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记者 李海洋)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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