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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商业秘密违法六大典型案例

2022-04-28 15:46:44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3,471 分享

中国商报浙江报道(记者 陈中志)4月28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商业秘密违法六大典型案例。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生存和创新发展至关重要。商业秘密保护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着力点,是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事关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事关国家整体竞争力提升,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的宏观效应和社会影响。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国内科学技术综合实力的显著提升,经济核心竞争力不断突显,不断发现国外经济间谍冒充外商客户、咨询公司等名义窃取国内企业技术秘密。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一直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基础工程建设,浙江不断创新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作中,营造商业秘密保护氛围,强化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截至去年底,全省已建成1833个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其中33个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341个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1459个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当前已经初步形成了“省市县”结合的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模式,浙江保护创新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商业秘密保护必须做到保护工作端口前移,牢固树立事前的“防”,远胜于事后的“救”思想。”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价监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商业秘密这些典型案例来剖析,从企业角度做好以下几点非常重要:一是参照《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结合企业实际,针对性地建立人防、技防、物防等制度和措施;二是认真梳理、界定企业自身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分级管理;三是成立商业秘密保护组织机构,企业老总高度重视,定岗定责;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风险排查机制;五是建立泄密桌面演练机制,快速处置侵权事件。

下一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以申报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市、县(市、区)为契机,一手抓基础强保护,一手抓打击强维权,全面提升全省商业秘密保护整体水平。

案例一 杭州XX文化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9年1月,杭州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凡教育)向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杭州xx文化公司(以下简称X夫文化)侵犯其商业秘密。经查:2017年4月17日,李某与X凡教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正式成为X凡教育公司员工,并担任市场营销中心副总一职,负责招生工作。2018年9月1日,李某从X凡教育公司离职,到X夫文化工作,主持市场营销部工作,在经营场所内利用X凡教育的培训资料、统计数据、合作画室名单、学员名单等文件资料,通过拨打文件资料中学生、家长电话为X夫文化进行招生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责令X夫文化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万元。

案例二 沈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0年6月,浙江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该公司离职员工沈某某和嘉兴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经查:当事人沈某某于2008年8月通过应聘到浙江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先后担任公司生产的操作工、车间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掌握其相关商业秘密。2019年7月,当事人离职后擅自拷贝了浙江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脑中的生产作业指导书,并将该商业秘密应用到嘉兴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实践中,2020年5月因迫于法律风险主动从嘉兴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离职。没有证据证明嘉兴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沈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当事人沈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沈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5万元。

案例三 蔡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0年1月6日,宁波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向镇海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蔡某某等侵犯公司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经查:蔡某某入职宁波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期间,利用销售主管工作便利获取了宁波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客户信息,并通过A有限公司(蔡某某独资的公司)从宁波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获取的客户处承接了5笔订单业务。2019年8月底,蔡某某离职的时候未经宁波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同意通过手机拍照、QQ文件传输等方式非法获取了宁波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客户信息、客户历史成交记录、供货商信息及产品技术图纸、产品资料等资料。2019年9月,蔡某某入职B有限公司(由蔡某某和刘某实际负责经营管理),B有限公司利用蔡某某从宁波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联系客户,并承接了1笔订单业务,案发后该笔订单业务转给了宁波某某机械有限公司。2020年4月16日,蔡某某、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与宁波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达成谅解,并向镇海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和解协议。

蔡某某、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对蔡某某、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共处罚没款27.09万元。

案例四 温州xx公司和程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0年1月7日,温州市场监管局接到温州某工贸有限公司举报,反映该公司离职员工程某违反保密协议向温州xx公司提供、披露其公司的产品资料、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经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xx公司现场扣押涉案三台电脑和一部手机,并提取大量涉案眼镜实物和财务账单,证明当事人利用程某披露的商业秘密开展经营活动。在温州xx公司筹备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程某、林某某多次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温州某工贸有限公司30款眼镜产品被窃取,4个客户被抢占。温州xx公司的涉案销售金额达972.3万元。

温州xx公司、程某、林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已达刑事立案标准,2020年9月23日,温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温州市公安局。

案例五 冯某某侵犯XX公司商业秘密案

嘉兴XX公司于2020 年4月2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冯某某侵狠其公司商业秘密。经查:冯某某于 2016 年至 2018 年 12 月在该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在职期间,冯某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并有意保存了大量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的活跃玩家客户资料。2018 年 8 月,冯某某将私自保存的902个客户推荐给钻石代理商李某某,并约定,从其工作报酬中抽取 80%作为推荐客户的佣金。在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2 月间,由此产生的销售额共计 1998940 元。截至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冯某某通过向李某某推荐客户实际获利共76871元。2018 年12月当事人冯某某自该公司离职。2019 年12月,已离职的冯某某伙同该公司在职员工当事人吴某某将该公司的7个客服微信号与原手机解绑并重新绑定在冯某某私人手机下,盗取7个客服微信号,共计29014个客户信息,企图筛选活跃客户将其推荐给钻石代理商从中获利。截至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其二人使用上述7个客服微信号期间,尚未将其推荐给钻石代理商,因此没有获利。截至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冯某某通过向李某某推荐客户实际获利共76871元。

冯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案例六 义乌××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0年4月8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电商经营户朱某的举报,反映其在直播销售商品时,被他人抢先发货完成交易,朱某怀疑其直播所得订单信息被人盗用。经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从快递订单、货到付款收款记录、联合公安核查定位等综合信息,最终锁定义乌××公司窃取了举报人的订单信息。执法人员在现查核查中还发现当事人窃取了多家直播电商平台账号密码并导出大量订单信息,举报人朱某仅是其中一家。

当事人在事实证据面前承认:义乌××公司的员工黄某,与举报人朱某的代运营人员周某交情较好,在周某办公场所闲玩时,趁周某不注意,用手机偷拍了朱某直播平台的账号密码。后通过账号密码登陆朱某的订单后台,导出订单信息,并且抢先邮寄同款产品给消费者,利用货到付款方式从朱某手上“截胡”。而义乌××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所有事情均知情并参与其中。义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巨大,已构成犯罪,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