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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2-01-11 09:46:14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648 分享

强化特殊群体 食品安全监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和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新修订的司法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严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要求以来,国家出台一系列顶层设计,将食品安全战略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食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食品产业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实现高质量发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冯兴汉在第四届中国食品安全法治论坛上表示,多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持续加强,执法也更加严格,食品安全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逐步得到解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也有了较大提升,共治共享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专家表示,监管环境日趋严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却依然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以网络为媒介形成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灰色产业链”,对社会影响恶劣,亟须引起高度重视。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犯罪销售模式逐渐由传统实体店销售转向网络营销。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直播、微商等方式层层销售,通过虚假宣传、给予返利等形式吸引大量消费者。这种模式短期内可将销售范围覆盖到全国甚至境外,受害人分布范围广、侦查取证难度升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指出,针对上述新情况,检察机关用足用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做法和举措,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全链条打击,助力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全过程监管。郭立新介绍,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上游犯罪,即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食用农产品的非食品原料等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典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区分其行为性质及危害性,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定罪处罚;同时对外围或者提供协助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定罪处罚。

同时,司法解释不仅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元凶”果断亮剑,也一并加大了对“帮凶”的惩治力度。司法解释列举了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仍然非法提供帮助的四种行为,如“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提供广告宣传的”,并设置了兜底条款,明确以共犯论处,着力加大违法犯罪成本,重拳惩治作恶帮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保护特殊群体食品安全

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保护力度是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表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于身体机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让“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司法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做出规定。

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贯彻“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打好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斗争的“组合拳”。CNSPHOTO提供)

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的主要营养物质来源。司法解释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一些中小学校园周边是“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同时,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王登峰表示,食品安全是教育系统的一个重要工作目标。一方面,要确保进入学校食堂、端上孩子餐桌的所有食品是安全的,这是首要目标,也是教育系统管理上要加大力度去做好的;另一方面,食育也是一种教育手段,食育贯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到摆上餐桌的全过程,以及孩子的餐桌礼仪和这一过程中需要掌握和了解的相关知识,需要教育系统认真做好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专门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做出规定。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较强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夸大疗效”等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牟取暴利。此类“保健品坑老”案件频发,犯罪性质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此,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强调要切实把“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到食品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郭立新表示,此次修订司法解释,贯彻“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打好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斗争的“组合拳”。

自2021年6月起,最高检与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开展为期三年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农药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物质犯罪,通过挂牌督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对下指导等,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9442人,同比上升21.7%。

同时,各地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席会议、联合督办、专项督查等方式,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强化协作、形成合力。此外,还注重强化类案监督,努力通过监督一案,实现影响一片的效果,推动食品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此外,各地检察机关对案件中反映出的食品监管部门或涉案单位制度机制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加强法制宣传,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7”世界食品安全日等重要节点,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公众提高对伪劣食品的辨识能力,增强法制维权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各地政府、检察机关加强监管、打击的同时,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更加离不开食品企业自身的努力。从最新的行业统计数据来看,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36801家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了7.3%,彰显出我国食品工业的强大韧性和强大发展活力。

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刘晓峰提出了四点食品行业发展的建议:一要抓住机遇,融入健康中国的整体战略,提高食品工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二要尊重知识,传承优势,提升科技创新对食品工业和食品安全的驱动力与支撑力,练好内功。三要创新引领,丰富供给,提升食品安全从生产到监管的各个环节。通过科技创新对健康中国战略的支撑力,同时也要有效地提升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资源要素。四要科技引领,广泛创造,主动履职,互相协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和食品工业可持续发展。

冯兴汉认为,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要始终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通过严格的监管执法,加快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自律+他律”共治格局,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有效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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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办法强化监管责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检查体系,确定检查要点,充实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把全面从严贯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终。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全覆盖”检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划分风险等级,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落实“六稳”“六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监管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同时,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强化法治保障,以制度力量压实监管责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将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的监督检查方式纳入法治轨道,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同时,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责任约谈、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许睿 记者 李海洋)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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