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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综合治理体系筑牢数据安全防线

2021-10-13 09:19:32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156 分享

2017年颁布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今年9月实施的数据安全法以及1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我国数据管理提供了基础性制度框架和基本法律原则。法律法规对数据安全进行了规范,其目的并非禁止数据使用,而是在合规基础上,充分挖掘数据的价值,免除数据处理者的后顾之忧,以此保障好用户权益、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当前,重点是加快配套法律制度建设,保障法律落地见效。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的快速膨胀和互联网的迅猛传播,海量的各种数据化信息被不停地生产、收集、存储、处理与利用,大数据时代随之来临。这不仅带来了全方位的社会变革,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挑战,数据泄露、数据滥用、隐私安全等风险日渐增加。数据安全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如何合理合规地收集使用大数据、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产业发展,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8.7亿人。在大数据时代,必须坚守道德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唯有如此,才能使每一位公民的信息安全权益得到保障。面对数据时代的安全治理问题,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防护措施,更不会有“一蹴而就”的捷径办法。完善大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和能力,有效地平衡产业发展、用户隐私保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是需要有关各方携手共同推动解决的。

解决大数据时代的安全问题,立法是根本,技术是支撑。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数据流动与利用监管立法,让数据采集、交易等进入“数据铁笼”,让利用数据“惹祸”者付出代价,保证数据不被滥用。特别是要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与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执法,防止资本无限扩张,操控数据资源;规范大型网络平台算法应用。加强对大型网络平台算法推荐、自动排序、用户画像的安全评估、技术检查、风险监测,严厉打击利用算法制作发布传播违法有害信息,侵害人民群众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企业遵守社会风德,履行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大数据服务商既是数据的生产者,又是数据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如果仅把保护数据隐私寄托在服务商的自律、管理制度的严格上还不够,必须督促服务商创新技术手段,打破“行业墙”“地区墙”“部门墙”,推动数据开放共享,提升政府效能,营造个性化的大数据创业、创新环境,推动技术进步,为数据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依靠多方力量的共同作用和相互配合,包括国家顶层设计、政府监管、企业研发和个体使用等,包含了大数据产生和使用过程中政府、企业、个人等多个方面。

可以说,大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的资源,大数据应该在有序的状态下高速流动,让数据资源价值获得充分释放。而维护大数据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携手共同构筑数据安全防线,筑牢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战略基石是时代的必然选择。(吴学安)

责任编辑:李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