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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违规 海关如何避免落入“陷阱”

岳廷高

2021-06-08 10:22:09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3,956 分享

不久前,深圳蛇口海关查处了一批涉嫌商标侵权的出口塑胶玩具。由于报关员(中介)涉嫌调包出口货物、碰瓷出口企业,并造假授权委托书、冒充出口企业法人签署相关处罚文书、用自己的钱冒充企业缴纳罚款等,从而引发一系列诉讼。蛇口海关受其牵连成被告,引起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本文以此案为例,谈谈海关行政处罚如何避免报关员违规“陷阱”。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0日,深圳蛇口海关扣押601320180138509449报关单涉及的出口玩具,理由是商标侵权,“案值人民币68754元”,并作出了深关知罚字【2019】第7001号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出口货物“已构成出口商标侵权的行为”,作出了扣押货物并处以10310元的罚款。但是,蛇口海关没有把处罚决定通知到涉案企业——广东某某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信公司),而是让报关员陈某琴签署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单以及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报关员用个人现金帮某某信公司交了罚款。奇怪的是,报关员不但没有把该企业出口货物受到海关查处一事告诉企业,甚至连自己帮该企业缴纳了1万多元的罚款也没告诉企业。某某信公司一直不知道自己的货物被海关查处,长时间没有收到境外客商货款,经进一步打听才知道货物被海关扣押。紧接着,某某信公司被某泰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索赔500万元。某泰公司起诉的依据就是海关的处罚决定书。

某某信公司称自己申报出口的是无牌塑料玩偶公仔,虽然处罚决定书写的是带有“Barbie”标识的塑料玩偶公仔,而海关查处的实际货物是带有“Barbie”标识的仿冒芭比娃娃,某泰公司起诉证据图片也是带有“Barbie”标识的仿冒芭比娃娃。一般而言,塑料玩偶公仔是男孩子玩的,类似于铠甲勇士等,芭比娃娃是女孩子玩的。怀疑有人看见某某信公司在海关连续10年保持A级良好信誉,有一定实力,用仿冒的芭比娃娃调包了自己的无牌塑料玩偶公仔,故意让海关查处,以碰瓷某某信公司并索取巨额赔偿。

在此情况下,某某信公司立即起诉报关中介公司——汕头市某某电脑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报关公司)及报关员陈某琴。经过法院调解,某某信公司与某某报关公司双方达成协议,某某报关公司给某某信公司出具了一份致歉书,其内容为:“兹有我司与蛇口海关处理号码列601320180138509449报关单的相关事宜,因时间紧迫,我公司员工冒充贵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的签名,向蛇口海关出具了2019年1月29日的授权委托书,并冒充贵公司代理人签署了《行政处罚告知单》《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贵司造成不良影响,我司已把该员工做辞退处理……”

与此同时,某某信公司还以蛇口海关没有尽到核查义务、涉嫌滥用职权等,行政起诉蛇口海关。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蛇口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某某信公司起诉的证据除了某某报关公司的致歉书以外,还有司法笔迹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是造假。据报道,在庭审的过程中,某某信公司三次书面申请法院通知案件真相的关键当事方某某报关公司出庭,遭到法院拒绝。某某信公司还认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的公章是复印的假公章,口头和书面申请对上述资料上的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但也同样遭到法院拒绝。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行初9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认为“蛇口海关提交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符合证据关联性、真实性及合法性要求……”,判决驳回某某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不但某某信公司不服上诉,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多家媒体以《塑料公仔海关变仿冒芭比娃娃 报关员“学雷锋”造假替企业受罚》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认为海关处罚和法院的判决涉嫌让真侵权者逍遥法外,让无辜者背黑锅。那么,海关如何才能避免陷入报关员陷阱,法院应如何判决才能让公众信服?笔者在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释理说法

其一,相关行政处罚五大漏洞须弥补

蛇口海关对此案的处罚存在五大漏洞需亡羊补牢。

一是涉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海关法第九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而此案涉案经额为68754元,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条件。

海关查扣货物案值超过5万元以上的,应保存证据移交公安刑侦部门处理,而不应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是对报关员的授权委托书审查没有尽责。海关应对报关员的身份、授权委托书的真伪进行甄别。报关员陈某琴使用涉嫌复制的公章和仿冒的某某信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假授权委托书,居然没被发现,这是海关不应该犯的错误。现代的科技手段,加上专业的业务知识,不可能发现不了复制的假公章和冒充的签名。某某信公司长期从事出口业务,在海关不可能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存档,复制的公章与加盖的公章识别起来就更加容易了,用湿润的手指在上面反复摩擦几次就可见分晓,加盖的会褪色、手指会被染上印泥,复印的则不会。对签名和公章的鉴别,银行、工商、税务等多年之前就能识别,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海关没有能力识别假冒签名和复制公章的能力是说不过去的。

海关对报关员的授权委托书公章和个人签名一定要进行真伪鉴别核实,疏忽大意就有可能工作被动。

三是没有进行调查核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蛇口海关对某某信公司做出的处罚,公司根本就不知道,更别说“查明事实”了。缴纳罚款都是公司转账汇款,而此案是报关员个人用现金缴纳罚款,这是违反常规的。

海关遇到涉嫌商标侵权货物时,除了扣留涉案货物外,首先应该与发货单位直接联系“查明事实”。

四是涉嫌越俎代庖。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规定,确认商标侵权,由商标执法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人民法院进行。虽然海关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但此条文并没有规定海关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此外,海关法第九十一条还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是由公安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起诉,由法院判决后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由海关直接判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关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出口货物,可以扣押货物,并处以罚款,但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应移交以上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应该做出“已构成出口商标侵权的行为”的认定,最多只能认定“涉嫌构成出口商标侵权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认定是否侵权。

五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按规定送达给本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判决书按常规都是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被处罚对象本人。在此案中,则是由报关员陈某琴仿冒某某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接受了相关法律处罚文书。

即使报关授权委托书是真的,但并没有授权其代为处理行政处罚。海关让报关员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规定,一定要送达给被处罚的对象。

其二,法院判决两大“软肋”引质疑

一是拒绝通知行为反常的报关员出庭的请求以查明事实真相。

一方面,报关员陈某琴行为反常,不但做假授权委托书,而且冒充某某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了行政处罚告知单以及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自己掏腰包帮某某信公司缴纳了罚款。其所做的这一切既没有某某信公司授权,事后也没有告诉某某信公司,让人无法理解。

另一方面,某某信公司称他们出口的是无牌塑料玩偶公仔,而处罚决定书也写的是涉案出口货物为带有“Barbie”标识的塑料玩偶公仔,但是查扣的货物是仿冒的芭比娃娃而并非“Barbie”塑料玩偶公仔,某泰公司起诉某某信公司的证据图片显示也是仿冒的芭比娃娃。某某信公司称,这是有人中途“调包”把塑料玩偶公仔换成了仿冒的芭比娃娃,故意让海关查处,让某泰公司以海关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某某信公司索取巨额赔偿。

那么,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据媒体报道,在庭审过程中,某某信公司三次申请增加报关员陈某琴所在的公司——某某报关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都遭到法院的拒绝。初审法院拒绝此请求让人难以理解,法院应该传唤报关员出庭查明事实的真相,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是拒绝对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请求。某某信公司声称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告知单以及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是模仿的,并做了司法笔迹鉴定、出示了某某报关公司的致歉书作为证据。判决书(第八页)认为,授权是某某信公司的公司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个人委托,“原告(某某信公司)并未否定上述材料加盖的公章的真实……罗某某签名作假不影响委托关系的法律效力”。而据媒体报道,实际上某某信公司一直坚持说公章是复印的,不是公司加盖的,在庭审过程中还两次书面提出对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但都遭到法院拒绝。

法院判决应尊重客观事实,查明事实真相,打击弄虚作假的行为。当事人某某信公司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没有理由也不应该拒绝。

此案对海关执法和法院审判都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海关执法一定要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真伪,谨防报关员违规操作,处罚要进行核实,处罚决定书一定要送到被处罚对象本人手上,以避免出现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法院审判工作应查明事实真相后再进行审判,有效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报关员(中介)起到警示作用,让公众信服,树立公正严明的司法队伍形象。

  (作者系部队转业法律人,曾发表过多篇学术及法律方面文章,对海关建设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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