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冷静期,结婚也需要冷静期?徐姗姗的这一提案被媒体解读为“结婚冷静期”,与民法典确立的“离婚冷静期”相呼应,属于自带热搜体质,极易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
然而,徐姗姗建议设立“结婚冷静期”的前提条件和功能与法定的“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条件和功能有明显差别。“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目的是防止夫妻冲动离婚,给夫妻设一个后悔期、缓冲期。按照徐姗姗的建议,“结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已经办理婚姻登记(此时婚姻尚未生效)的男女,目的是防止一方隐瞒婚史、病史、债务情况、家庭情况等信息,给拟结婚者提供一个调查期、知情期。在调查期内未发现隐瞒问题的,登记自动生效;在调查期内发现隐瞒问题的,由拟结婚双方自主选择登记是否生效。
生活和案例告诉我们,确实有一些人在婚前向对方隐瞒了重大疾病等信息,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给婚姻生活埋下了隐患,甚至导致婚姻被撤销或者离婚。公民在进入婚姻殿堂之前,确有必要了解掌握对方的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排除相关的风险隐患,这样,夫妻双方才能相互信任,婚姻关系才能建立在牢靠的基础之上。但是,在登记前,双方有大把的时间可以调查了解对方的有关信息,并根据掌握的信息情况决定是否办理登记。实际上,绝大多数人都是这么做的。为何要化简为繁,先登记后调查再确认效力呢?可以说,“结婚冷静期”并不符合情理,不符合日常的结婚习俗和流程,有一种为了冷静而冷静的牵强感觉。
当然,对于一些重大疾病信息,可能通过常规手段难以知情。鉴于重大疾病信息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婚姻登记如实告知义务中,会影响婚姻的效力,也会影响婚姻的幸福稳定,是婚姻登记的重要考量信息,有必要按照一些专家的建议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强制婚检可以有效满足双方的知情权,在知情基础上,再由双方对婚姻进行自主选择,也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能为婚姻剔除一些运行风险。此外,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也不乏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恢复强制婚检制度,既是保障公民婚姻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需要,也是实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统一的需要,还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李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