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五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等工作。意见提出,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企业是关乎公众生产生活和国计民生的“保姆型”经营者。一直以来,这类公用企业由于建设成本、运营成本过高,大多数由大型国企或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投资经营。但有一些公用企业在维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同时,借助自身的市场地位,实施强制交易。
众所周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公用企业提供的是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事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换言之,其既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公权力的被委托方,应当担负一定的公益责任。因此,对公用企业的收费服务开展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整治,也是公益价值的回归。
近年来,我国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部分地区在安装、维护等环节服务收费的项目多、标准偏高;行为不规范,有的企业利用掌握并网验收的权力,指定施工单位、计量表具型号、材料供应商等;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效率不高,有的企业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业务中,让用户多次跑、多头跑、周期长,用户咨询、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回复等。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镇公用事业建设发展、规范管理、清费顺价等,主要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事权。相关部门需要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形成清理取消公用企业不合理收费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推动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行为规范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重视国计民生,降低居民使用必要的公用产品的成本不是小事。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深化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而且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进入,还有利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