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更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工信部近日联合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小额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据了解,中小微企业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推动创新的基础力量。有关数据显示,中小微企业为全国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专利发明权、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机会,占有全国98%的企业数量。如果能让中小微企业参与到具有政策功能属性的政府采购中来,有利于这些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同样商品竞争性购买中,大企业仍明显占据优势地位,中小微企业即使获得政策性优惠也较难得到订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追求“高大上”“高精尖”,不太认可中小微企业的情况,有的甚至还会在采购要求中人为设置障碍,限制或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因此,笔者认为,要想消除采购人的疑虑,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既要对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出台鼓励政策,又要明确各方的责权利。毕竟在强调采购人主体地位的同时,采购人也承担着主体责任。对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大规范,能防止各种问题的产生,使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更大作用。
此次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出台的办法就明确了政府采购给中小企业的细化预留份额,完善了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等。同时对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也作出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刚性。也就是说,在强调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同时,也不是仅仅因为企业规模小就不加区别地无条件支持,而是有原则的。
当下,一些地方出现了简单地以企业注册资金和人员规模为标准,来界定政府采购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从办法的规定看,各地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标准,细化措施,对原先的一些限制措施进行清理。政府采购文件、评标办法不得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微民营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微企业。为遏制恶意低价,确保中标项目质量,杜绝“豆腐渣”工程,各地要合理确定报价方式。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既能充分激发广大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也是经济建设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地要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设,实现对标前、标中、标后的全过程、全周期监督和管理,完善供应商诚信评价机制,督促中小微企业依法合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非法谋取中标、损害政府采购利益、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予以严格查处,对不诚信的企业也应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