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第四十三次会议明确,要秉持“零容忍”态度,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要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近期,华晨汽车、河南永煤集团AAA债券违约事件引发市场震动。据了解,所谓“逃废债”,是债务人从主观意愿上的故意行为,即有履行偿付还款能力但拒绝偿还,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例如,有的企业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还有的企业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利用拍卖方式逃废债、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等。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持续增强,市场整体稳健运行。近期违约个案有所增加,是周期性、体制性、行为性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处理好促发展与防风险的关系,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逃废债”对投融资活动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近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银行监管机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建立了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实施制裁,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要看到,一些企业“逃废债”的行为仍旧存在,这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还会影响实体经济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面对“逃废债”带来的金融风险,需要形成打击“逃废债”的强大声势,确立专项治理的新思维,采用系统性、信息化和高科技化的多层次防控机制。有关部门需要将打击“逃废债”提升到防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切断“逃废债”的传染渠道,从源头上减少“逃废债”行为;还要强化征信对逃废债的信用约束,建立全社会征信共享机制,加大限制性措施,对鼓动、协助、组织逃废债或者逃废债数额巨大的,予以惩治。
此外,要对“逃废债”治理在制度上加以不断完善,建立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防控工作体系,针对个别苗头性风险隐患,密切关注相关债券的付息兑付工作,督促制定化解方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企业合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促进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目的的实现。(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