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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须“简程序不减权利”

2020-11-10 09:13:35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214 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对特邀调解名册管理、诉调对接机制、司法确认案件管辖和审查标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和审理方式、独任制审理方式和异议程序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补充完善了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计算的规定。

小额诉讼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程序比简易程序还简便,便于当事人快速行使诉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节约诉讼成本。对于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第三人或案外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院在20个城市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部分专门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小额诉讼程序就是这一轮改革的重点工作。此次改革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了系统化的程序设计,使其在简化庭审、缩短审限、一审终审、裁判文书简化等方面彻底与简易程序区分开来。

《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为高效地解决小额民事纠纷提供了程序保障。此次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五大主题板块展开,以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采用在线视频方式进行审理,同步进行录音录像,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一般不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确有必要的应当安排在开庭当日进行,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当一次审结。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会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举证期限、送达、审理方式、一审终审、再审权利等事项予以列明,并且程序转换更为规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出现了变更标的金额、提出反诉、需要评估鉴定等情况的,就需要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履行审批手续后,还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旨在提高民事审判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通过简易民事诉讼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只有依法正确适用民事小额诉讼程序及时审理简易的民事纠纷案件,才能最终使民事诉讼成本降低,节约司法资源。一方面,要增强审判责任意识。在落实“由审理者裁判”的原则时,要增强“由裁判者负责”意识的培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要因程序适用上的不当而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要增强为民司法意识。准确理解和把握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特约评论员 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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