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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法迎大修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2020-10-29 10:39:00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084 分享

为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强调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定位,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强调要加大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人民银行法自2003年修订以来,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当下,我国已经进入了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对人民银行的职责也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特别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民银行履职形式和主要内容较人民银行法实施和修订之初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人民银行法已经不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有必要对此进行修订完善,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金融环境。因此,此次人民银行法迎来17年间首次大修,既是落实中央金融改革部署,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需要,又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将“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确定为立法目的,强调引导金融体系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定位。为更好地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意见稿还明确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定位,有助于提升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监管的有效性。强化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职责,将有助于完善制度建设,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创造更加适宜的法律环境,也有助于推动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完善了人民币管理规定,强调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同时,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此项修改不仅明晰了数字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为数字人民币的落地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还强调了其他虚拟货币的非法定地位,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监管精神相适应。这不仅完善了货币政策工具箱,还适度增加了货币政策工具的灵活性。

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加大了人民银行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加重处罚,罚款上限提高到2000万元;对取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机构增加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赋予了央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执法权。在央行职责里,它进一步明确了央行可以有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措施等,赋予了央行与其职责密切相关的执法权,有助于保证央行履行监管职责的合法性、有效性,也能够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效率。

人民银行法的修订完善,符合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可以落实人民银行新职责要求,可以完善人民银行的履职措施,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金融环境。(胡建兵)

责任编辑:钟鸣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