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商家抢跑“双11”监管也需提前进场

2020-10-15 09:03:29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100 分享

十一黄金周刚过,各大电商马上开始筹划起即将到来的“双11”消费盛宴。数据显示,随着线上消费潜力进一步释放,今年国庆节期间,京东到家平台上多数三四线城市销售额同比增长超500%,苏宁易购线上订单同比增长157%,拼多多实现实物商品订单量同比增长81.5%。

今年的“双11”购物节将进入第12个年头,但同时也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的首个“双11”,有专家预测,被抑制的消费热情会在此期间进一步释放出来。

能够带动消费固然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有关部门不严加监管,一些以往网购中常见的问题很有可能会卷土重来。近几年,有的商家在“双11”活动中,通过“虚构原价”“先升后降”“捆绑销售”等方式,弄虚作假,没有让消费者得到真正的“优惠价格”。除此之外,还有商家在“双11”售卖临期商品或滞销货,还美其名曰“电商特供”“双11特供”,实则却是以品质低下或偷工减料的假冒伪劣商品蒙骗消费者。

笔者认为,电商平台既是“双11”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渠道,也是网购节期间巨额交易的受益者,应依法肩负起第一责任来。监管部门既要明确商家必须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更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体验,严格执行商品准入制度、完善违法商户退出机制,杜绝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出现假冒伪劣商品。

近年来,“先涨价后打折”“预付费交费容易退费难”“线上线下同款产品质量不一”等问题十分突出,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控,提前预防,发现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要求电商平台建立完善首问和赔偿先付、消费纠纷和解等制度,积极妥善处理消费纠纷,解决好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履行合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承担起平台主体责任、畅通维权渠道,加强对入驻平台经营者及商品的管理和审核,积极维护“双11”期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笔者以为,相关监管部门只有将事后处罚变为事前监管,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使电商更加规范依法运作。

随着我国电商法的发布实施,对于消费者网上消费遇到的问题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到假货电商负全责,最高罚款200万元;店家刷好评被禁止,删差评最高罚50万元;电子支付出现错误,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平台不得将搭售产品作默认选项,违者最高可罚款50万元。另外,最高法相关意见也明确,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也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不法商家进行处罚,并责成其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从根本上杜绝“双11”高退货率、高投诉率问题的发生。(胡建兵

责任编辑:钟鸣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