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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资本市场毒瘤须全方位追责

2020-09-24 10:12:00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061 分享

今年以来,证监会协同公安机关不断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合作,严打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日前透露,证监会稽查部门与公安经侦部门在深圳联合召开上市公司相关主体涉嫌财务造假等证券犯罪案件部署会,对13起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办工作进行部署。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证监会已对43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占同期新增立案案件的30%;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主体的犯罪案件20起。

财务造假一直被视为资本市场的“毒瘤”,不仅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更损害投资者利益。由于制度建设存在短板,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较低,近年来发生了多起恶性财务造假案件。资本市场以充分的信息披露为核心,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重要制度安排,在当前科创板有序推进和新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中介机构承担的责任更加重要。据了解,财务造假既有发行人、上市公司故意造假,也有部分会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由“看门人”沦为“放水者”。

一直以来,掌握信息披露主动权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先天处于优势地位,中小投资者始终处于弱势。对于他们来说,上市公司造假的违规成本无论高低与否,造假都会直接导致退市,而被判退市就意味着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由于上市公司违法成本低、惩罚力度过轻,不少上市公司心存侥幸,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对此,笔者认为,必须加大打击财务造假的力度。一方面,要继续创新、完善规制资本市场相关制度措施,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高处罚力度,强化对上市公司各层面责任人员的追究;另一方面,结合加强行业自律监管、督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行使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净化市场环境,推动会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执业规范、提升执业质量。

新修订的证券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违法成本,然而距离真正的严刑峻法尚远。从罚款力度来说,按照顶格处理也就是1000万-2000万元的范围,这对于上市企业通过造假,抬升股价,动辄几亿、几十亿元,甚至几百亿元的套利,往往缺乏实际震慑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在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的同时,对于存在的财务造假行为,一方面要在日常监管中警惕关注“三高”并购,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的要打准打狠;另一方面,对于上市财务造假等行为,证监会应精准追究相关主体责任,明确监管导向,强化对各层面责任人员的追究,包括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包括证券服务机构、公司财报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其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强化与调整,促使其尽职担责。(特约评论员 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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