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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助力绿色发展释放更大生态红利

2020-09-02 09:44:33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213 分享

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税法于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矿产资源产业的市场化、现代化不断推进,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显现,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而我国在资源产业中普遍存在浪费严重、破坏环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征收资源税,可以通过提高资源利用的成本,有效遏制掠夺性资源开发,改变经济发展过度依赖资源消耗的状况,促进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加速技术进步。

当然,也可以将征收到的资源税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调节地区间的资源和利益差异。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间建立起内在联系,这将有利于实现自然与社会的和谐,同时加速资源所在地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的转化。更可以减少初级资源大量出口,适度调节资源企业利润水平,对国内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潜在的刺激和支撑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征收资源税一定程度上也会在短期内导致资源产品价格的上涨。特别是提高资源税税率并扩大征收范围后,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商品可能会涨价,进而带动其他工业品、农产品的涨价,税收负担最后或将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一些垄断资源企业具有很强的国内市场定价能力,较容易将税负转嫁出去,对此应当予以警惕。

笔者认为,资源税征收利大于弊。目前,我国的资源税改革还在不断推进,本次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公告,明确了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整体而言,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征收”,而且不再重复征税。

资源税的改革,不仅关乎各方利益调整,更关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其意义重大。因此,资源税要确立普遍征收为主、调节级差为辅的征收机制。对不同资源实行分类和重点管理,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特别稀缺的资源实行重点课税。可以在保护、合理开发以及有效使用资源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将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在总税负未增加的基础上,实现对资源和能源的节约。

此外,笔者以为,在资源税制改革中,应当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资源开发的市场竞争,从而打破垄断,自我消化一部分资源税上调所带来的税收负担。当然,也要把资源税更多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红线。(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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