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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 做好支小支农大文章

2020-08-18 11:11:01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195 分享

银保监会等七部门于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融资担保机构的定位、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质效以及监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融资难、融资贵,全国各地均已积极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融资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5562家,实收资本11745亿元,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7017亿元,促进了资金融通,发挥了普惠金融作用。

但目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仍然面临着放大倍数不高、聚焦支小支农不够等问题。显然,发展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是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规范融资担保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此次通知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首先必须坚守准公共定位,应当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切实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担保规模,保本微利运营。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探索开展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并行审批,建立全流程限时制度,压减贷款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发放效率等,这些都将有助于发展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普惠金融服务功能。

不过,要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显然还需要做很多工作。一是要借助市场竞争应对企业信贷客户的内生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市场更为广阔,小型银行会逐渐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上,这样也让政府性担保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凸显,这就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内在动力。在政府性担保机构发展中,需要结合担保机构的实际状况,与银行建立起风险共担机制,实现企业之间的合作共赢。

二是要明确机构管理主体的地位,实现政企相分离的担保机构管理模式。政府性担保机构需要在反担保方式上进行创新,找到一些全新的反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外,也可将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作为一种新的质押方式,逐渐形成具备科学管理化特质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为其融资提供更广阔的渠道。

三是要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着重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并定期开展现场检查。严把风险关,足额计提准备金,不断提升机构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

四是要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要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创新担保模式,研发适合知识产权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

政策发挥实效关键在落实,多举措形成合力方能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胡建兵)

责任编辑:王蕾瑛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