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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上市造假将遭受史上最严打击

记者 王莉

2020-03-26 10:02:47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2,236 分享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王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交易类型,然而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造假行为却屡屡出现。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对于重组中的造假行为将给予史上最严厉的打击。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是为落实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的最新要求,继续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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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半年再次修改

据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0月23日发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几年来,该办法经过几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在去年10月。当时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等方面。

那么证监会为何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就再次修改重组办法?业内人士认为,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并购重组政策趋于宽松,但证监会一直严厉打击不符合要求的并购。此外,今年3月1日起,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为落实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最新要求,证监会对重组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

据了解,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扩大证券支付工具范围,对证券交易所相应板块授权规定作出了概括性调整,为深化市场化改革预留空间。此次修订有利于继续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重组办法在完善重组罚则体系上主要包括三点:一是调整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分类,同时大幅提高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扩大违规主体范围,明确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对象;三是首次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违规可能构成欺诈发行。

欺诈发行将被重罚

近年来,并购重组市场保持高增长态势。截至3月22日,以首次公告日计算,月内就有86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并购重组计划。

而并购重组过程中的造假行为也时有发生,但在原证券法体系下,一直未能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造假认定为欺诈发行。

业内人士认为,过去一些企业通过重组上市(也叫借壳上市),就是为了规避IPO审核,所以要防止制度套利,对重组上市应该更加谨慎地监管。重组上市的影响力不应当低于IPO,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造假对投资者的危害性与IPO造假不分伯仲,均使公众投资者利益受损,因此都应认定为欺诈发行。而欺诈发行不仅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稳定,还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此次修订后的重组办法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其公告的有关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将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有关欺诈发行的规定予以处罚。这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造假,将被认定为“欺诈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叶林指出,新证券法在欺诈发行认定方面有两个变化:一是突出了“公告”,而不再是“核准”,只要对外公布信息含有虚假内容,就可以认定为欺诈发行;二是新证券法不再提及“欺诈”二字,而是关注“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新证券法以重大性为核心,有别于旧法中过于宽泛的“欺诈”。

此外,此次修订后的重组办法还扩大了违规主体范围,首次明确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的,对相关主体同样追究法律责任。

史上最严处罚出台

由于此前未被认定为欺诈发行,因此,违法违规成本较低也是重组上市造假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例如2016年,欢瑞世纪通过借壳星美联合达成上市目的,该笔交易价格为30亿元。但重庆证监局的调查结果显示,上市前的三年间(2013年-2015年),欢瑞世纪每年都少计提了坏账准备,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来虚增收入,还在2015年虚构了回款金额。借壳交易完成后,欢瑞世纪的造假行为还在继续,主要是对应收账款进行造假,从而虚增利润。事发后,欢瑞世纪共计仅被处罚90万元,实控人则共计被处罚40万元。在该案中,虽然公司被认定借壳上市造假,但对其行政处罚依托的是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关“重大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认定,并未被认定为“骗取发行核准”。

而根据此次修订后的重组办法,重组上市造假属于欺诈发行,将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有关欺诈发行的规定予以处罚,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处罚由原来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提高至“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由于被纳入欺诈发行,重组上市造假的企业还将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此次重组办法的修改,为交易所在相应情况下责令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明确了规则依据。

业内人士认为,修订后的重组办法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成本,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从长期看,也有助于提升并购重组质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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