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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

2020-11-11 13:27:39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959 分享

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不得实施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和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提出上述规定。条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购买力巨大,对社会经济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但当下,许多地方在政府采购中仍存在一些乱象,出现诸如“买贵不买对”等问题,有的政府采购的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市场价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原本为了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却成为了一些地方官商勾结、抬高物价的“合法”渠道。这其中,既有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执行不规范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外部市场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原因。

笔者认为,对于政府采购中的乱象,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进一步规范。例如,上述条例就规定了,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不得实施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不得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不得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不得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的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条例还明确,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实施歧视性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促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措施。

当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执行力度。实际上,我国对政府采购已有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但目前仍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造成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仍有一些空子可钻。另外,在政府采购中,作为政府下属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何采购、哪些企业参与,都是政府采购中心一家说了算,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带来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要想使条例中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规定实施到位,还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信息库。当然,对于不能客观评估、在评估中出现问题的,应该将其清除出评估队伍。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有关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只有从各个方面对政府采购机制加以完善,才能使政府采购真正能采购到价廉质优的商品,并防止可能出现的腐败等问题。(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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