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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制度是解决企业“退出难”的有益尝试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2020-07-16 09:53:22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857 分享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近日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针对企业退出难问题创设了除名制度,旨在彻底消除大量“失联商事主体”,防范系统性风险,净化营商环境。目前,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在按照立法程序上报审议。

随着我国进入经济高速发展的新阶段,再加上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中小微型企业的数量不断增长。但在商事主体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脱离监管的或者未申报纳税的企业也在增加,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深圳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形式创设除名制度,这是对现行商事主体市场退出制度的重大创新,是对现行商事主体退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解决企业“退出难”“难退出”的问题,是让市场真正活起来的关键。深圳《修订草案送审稿》通过立法形式创设除名制度,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二年且近二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予以除名。这一制度一方面可以倒逼那些处于隐蔽活动状态但不愿意注销的商事主体尽快消除失联状态,恢复正常活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实际无经营且处于事实上“死亡”状态的商事主体,纳入市场退出程序。此外,虽然规定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清算企业可免于提交如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资料,但这并不意味着清算企业的债权债务就被一刀切地全部免除。如果事后发现了企业还有未清缴或清偿的税务、债权人的债务等情况,即使在企业清算注销后,登记机关仍可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可以说,深圳的这一做法有利于消除大量“失联商事主体”,防范系统性风险,净化营商环境,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通过立法试点开展企业除名等制度,深圳或将彻底解决企业“退出难”的问题,也意味着可以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让市场监督监管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当然,实行企业除名制度,要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统一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实现“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实施相关制度会更加高效。(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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